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人, 根据法律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存在过错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末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的,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