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交通警察按照程序主持调解。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
2、经调解后根据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交通警察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同时又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
4、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责任及调解结果”栏内载明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