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