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只能在后投保的保险公司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需车辆管理所出具证明)车辆被盗超过三个月没有找回来(需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