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1.《酒驾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当承担犯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驾违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却置法律于不顾。特别是事故发生后,他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这种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酒驾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李井泉、被告人孙伟铭均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李井泉驾驶事故发生后,不顾伤者和众多劝阻他的村民的安危,继续驾驶,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长期在无证驾驶的孙伟铭,他多次违反交通法规。酒驾与其他车辆相撞后,他继续骂车辆超速行驶是为了逃跑。他与四辆正常行驶的汽车相撞,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被告人李井泉、被告人孙伟铭因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并撞车。主观上,他们显然对他人伤亡的有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当决定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醉酒驾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决定对被告人的具体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该类犯罪的性质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驶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或者不追求危害结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该行为的主观恶意不同于直接故意驾车恶意撞人致人重伤罪。因此,在决定罚款时,电费应该是不同的。此外,醉酒状态下驾驶时,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上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予以考虑。
被告人李井泉、被告人孙伟铭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代替死刑,主要是考虑到两被告人均犯有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作案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对两名被告的量刑是适当的。
三是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为依法严肃处理酒驾刑事案件,遏制酒驾、醉驾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法驾驶人。今后,凡酒后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将依据本意见的规定,参照所附典型案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定罪量刑。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以前已经处理过的,在特定情形下醉酒驾驶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当维持终审判决,不予变更。本意见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也非常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所以对酒驾的一些危险行为比较严格。如果此类行为确实存在,将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同时,所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都应受到应有的处罚。
醉驾最后陈述没说会怎样的
第一,酒驾的最后声明没有说会发生什么?
酒驾的最后声明没有说不会有什么影响。最后陈述是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目的是给被告一个陈述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是否认罪悔罪。如果在之前的庭审中已经明确表示,就不需要再补充任何解释,所以可以说不会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如果事实必须清楚,醉驾法庭应该表现出悔罪,认罪,对事实没有异议。
先看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属于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日;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之后会有一个结果,要么逮捕,要么释放。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次扣12分。醉酒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继续扣留逮捕进行调查,通常会在六个月左右移交法院审理,具体情况应询问办案单位。建议尽快查阅驾驶证网站办理会议,代司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制定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方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只有律师才能在判决前会见犯罪嫌疑人。
说实话,实事求是,酒驾法庭自己陈述的过程就是看它会不会改正错误,注重态度。切记不要胡乱编造无关的事实。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知道喝酒和开车的危险。我们不应该为了方便和刺激而拿自己的生活开玩笑。
2010年4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的,一次扣12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对醉酒驾驶人拘留15日以下,暂扣驾驶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酒驾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每100 ml血液的行为为酒驾。根据国家《机动车驾驶人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的阈值和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升中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为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的视为醉酒驾驶。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醉酒驾驶违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酒后驾驶,特别是事故发生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这种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驾案件31.3万起,其中酒驾案件4.2万起。
现行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
2011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酒驾列为犯罪行为。修正案第22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跑,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留、罚款。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人站在庭审现场,为了减轻法院的处罚,有权发言解释自己的行为或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认错的态度,但即使事实已经清楚,即使不发言或不作最后陈述,也不会对判决产生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