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拟在第九十九条后增加三条,分别为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之二、第九十九条之三。第三,对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给予明确处罚。
“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章处罚记分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受处罚后又犯罪的,或者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章处罚记分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