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本来就是犯科的举措,如果雇主请从事这种活动的人员,虽然会增加店铺的销售量,但也会致使购买人无法正确了解店铺的情况,其行径已伤害了购买人的知情的权力,形成了作假宣传。如果情况比较严峻,一般表现为其供给的产品的品质与宣传的偏离严重,这样的行径已构成犯科,可由有关部门对其追究法令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