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