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40-2008)标准的规定,交通事故案卷(包括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证据)保管的期限为:
(1)永久保管: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官员、使(领)馆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2)定期保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年;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5年;致人伤残、死亡1人至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前(1)情况除外):保管期为20年;保管期限的起算时间:立卷时划定的案卷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起算。保管期满的,案卷须复查一次,有保存必要的可延长保管期限或转为永久保管。销毁的案卷须经过审批,并保留审批件及案卷索引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