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到所属居委会或街道办理证明,然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证明。
一、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填写《补办出生证审批表》,特别是填写婴儿出生时间,不能有涂改现象。
二、审查:补办者凭《补办出生证审批表》到县妇幼保健所审查并签具意见。
须带审查资料:出生婴儿父母双方户籍或派出所户籍证明。
在外县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应带上外县医疗保健机构的婴儿出生医学记录或医疗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