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随着《行政许可法》实施和执行的不断深入,行政机构不断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在面对错综复杂的登记事项所递送的登记资料难以辨别其内容的真伪。通常审查情形下仅仅是对登记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未对登记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1条具体规定是否予以作出受理登记决定的审查条件和内容,主要是审查申请文件、材料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其受理登记审查义务中并未涉及到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审查义务。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