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6月13日下发了《关于落实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规定北京地区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新建住房公积金单位于开户时自行选择确定比例;已建住房公积金单位于每年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自行确定。
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在1%-4%范围内申请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申请缓缴。
法律依据:
《关于落实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北京地区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新建住房公积金单位于开户时自行选择确定比例;已建住房公积金单位于每年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