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要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医疗事故赔偿范围不含死亡赔偿金,且其他项目也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差异较大,如果主张民事赔偿,建议向人民法院主张医疗损害责任,而非医疗事故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