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对象申请;
2、居委会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基本符合条件;
4、当事人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人入户调查,并报街办(镇)张榜公布;
5、社区居委会在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调查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报区建管局房管办(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居委会,由居委会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6、区建管局对街办(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
7、批准给予享受的,通知街办及居委会并由居委会通知当事人,并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15个工作日(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8、当事人到区建管局领取住房钥匙并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