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小姐属于犯法。违反了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卖淫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法律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1)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4)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5)赌博;
(6)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7)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