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
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