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农助农2022-03-22 03:21:06未知

《湖北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区)、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请求 , 我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现印发赠你们 , 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 , 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 是我国重点防御的重要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 , 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要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湖北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制定本实施方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尽职 , 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 , 联防联控 , 形成防控合力。

  维持防止为主 , 贯通“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赖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请求 , 及早发明 , 快速反应 , 严厉处理 , 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省畜牧兽医局(省防治重要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 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 , 尽职组织、协调全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 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 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省防治重要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 尽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 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 ,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防治重要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防治重要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 , 明确各自职责与分工 , 加强协调配合 , 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加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应急处置机构

  畜牧兽医部门:尽职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 并进行检查、督导; 及时报告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 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 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 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尽职疫情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诊断及疫情报告等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尽职防疫监督、检疫监管、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尽职生猪屠宰企业(场)生猪来源排查、配合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及质量安全、屠宰场生物安全、 扑疫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 踊跃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疫情应急工作。要配合林业部门加强对野猪疫病的监测与预警 , 发明异常死亡的 , 要及时采样送检 , 并对病死野猪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合海关部门严厉禁止来自非洲猪瘟国家和地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进口 , 加强对国家航空、港口货物的查验和检疫。配合交通部门做好跨省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监管等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加强防疫堵疫交通监管、疫区安全保护、社会治安和有关案件的侦办工作。协调农业院校及科研单位调度能手和技术骨干 , 支持和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监测

  各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工作部署 , 结合本地实际 , 做好非洲猪疫情排查和监测等综合防控工作 , 并配合中国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央、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央开展监测工作。

  3.2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 , 如浮现古典猪瘟免疫失败 , 或不明缘故大范围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 , 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 , 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工作请求 , 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央。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请求采集样品 , 送省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检测 , 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如疫情的 , 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央确诊。

  4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 , 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尤其重要(Ⅰ级)疫情、重要(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上述所有级辞的疫情预警都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

  4.1.1尤其重要(Ⅰ级)疫情

  在15日内 , 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重要(II级)疫情

  在15日内 , 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 , 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较大(III级)疫情

  在出入境口岸和港口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 ,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湖北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实施方案 , 并根据疫情景势和风险分析结果 , 及时调整响应级辞。

  4.2.1尤其重要(I级)疫情响应

  全面按农业农村部有关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措施响应。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重要(II级)疫情响应

  本省疫情由农业农村部确认后 , 省防治重要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II级响应 ,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迅速落实各项应急防控措施。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 并做好疫情的紧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本省出入境口岸、港口在进口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 疫情按程序确认发布后 , 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III级响应 , 迅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 , 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配合海关部门做好口岸、港口的检疫工作 , 配合餐厨剩余物监管及海关部门做好国际航班、铁路交通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及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 , 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 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 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应急处置

  5.1 疑如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厉的隔离、监视 , 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挪移 , 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厉消毒。必要时 , 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 , 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 调查疫源 ,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辞的应急响应建议 , 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心。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孤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 , 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 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 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 , 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市场发生疫情的 , 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 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 , 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 , 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 , 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 , 和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 , 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 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 ,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 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 ,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 , 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约摸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约摸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厉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消毒药应选择最有效的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疫点每天消毒3~5次 , 持续7天 , 之后每天消毒1次 , 持续消毒15天。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请求 ,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 , 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暂时消毒立 ,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 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 直至解除封锁。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厉消毒 , 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 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断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 , 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 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活泼物和虫媒控制

  各地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 ,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 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和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 , 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 , 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 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 , 对接触的猪进行隔离察看 , 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 , 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 , 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 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 , 对输出地猪群和接触猪群进行隔离察看 , 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尽毕 , 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 , 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 ,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 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 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 ,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 , 按照重要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赠予补偿。

  5.7 后期评估

  非洲猪瘟扑灭后 , 各级兽医部门应本级政府的领导下 , 组织有关人员对非洲猪瘟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 提出改进建议和对付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保障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 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 及时通报疫情景势和工作发展 , 及时调整尽善防控策略和措施 , 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要严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重要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请求 , 落实政府各有关单位联防联控责任制 , 做到分工明确 , 责任清晰 , 确保应急资源有效利用 , 装备保障及时到位。

  6.3 财务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存储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踊跃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 , 加强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的培训 , 重点加强病例发明、识辞、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建立非洲猪瘟防控能手组 , 尽职非洲猪瘟防控策略和主意的咨询 , 参加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诲

  加强防疫宣传 ,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遍教诲 , 消除不必要的恐慌 , 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 , 维护正常的生产生存秩序。

  7 附则

  7.1本实施方案由省畜牧兽医局尽职解释 , 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

  7.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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