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公告称,持股5%以上的股东舟山大成欣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策书》,没收违法所得1300余万,并处罚款1300余万。
据掌握,大成欣农于2020年11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2022年1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决策书》。
经查明,2018年以来,金新农股价持续下跌,其原控股股东大成欣农的股权质押比例不断上升。2018年6月15日大成欣农经7名主要出资人决策,同意实行事务合伙人王坚能进行市值管理,以应对股权质押危机。
2018年8月,王坚能与窦晓雨达成合作,目标是将金新农股价保持在股权质押的平仓线以上,王坚能方面支付不超过1000万元的保证金,窦晓雨按照1:2的比例进行配资,配资账户由窦晓雨负责下单,王坚能可以登录账户查看交易情况但不能下单。2018年8月20日至24日,王坚能通过相关账户向窦晓雨转账300万元,双方合作进入实质使用阶段。
据掌握,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窦晓雨控制使用“窦晓雨”“巩某平”“黄某国”等共计36个证券账户,大成欣农控制使用“王某倩”账户交易“金新农”。
为保持“金新农”股价,王坚能自2018年8月20日至9月19日转给窦晓雨指定的银行账户累计1000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后因股价下跌,窦晓雨要求补充保证金,王坚能又于2018年10月10日至19日、10月25日至11月23日期间分别向窦晓雨指定的账户转账1000万元、1030万元。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大成欣农、窦晓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影响“金新农”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计算,账户组共计获利13,069,210.58元。
证监会认为,大成欣农、窦晓雨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控证券市场行为。王坚能是大成欣农操控证券市场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后,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大成欣农、窦晓雨提出了申辩想法。但经证监会复核,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想法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策对舟山大成欣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窦晓雨合谋操控“金新农”价格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069,210.58元,并处以13,069,210.58元罚款,由舟山大成欣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窦晓雨各承担13,069,210.58元;对王坚能给与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金新农表示,本次行政处罚是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大成欣农及其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的处罚,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且经过询问,大成欣农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资料显示,金新农的主营业务为畜牧养殖、饲料加工、原料贸易、动物保健、其他行业,占营收比例分别为:46.36%、41.03%、8.4%、3.38%、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