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交易仔猪,可仔猪价格一路风涨,加之出售方迟迟未交付,导致购买方损失不少钱财,于是,购买方以违约之由,将出售方告上法庭。11月2日,该案在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出售方称自己没有违约,除了随行就市的原则外,仔猪遭遇大面积瘟疫,也是没能交易的不可抗缘故。
大价钱购买仔猪可迟迟收不到货
2016年2月19日,经胡某介绍,原告小勇和被告杨某(甘肃田源养殖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商谈购买仔猪事宜,之后双方口头约定由田源公司赠小勇出售杜长大三元品种免疫仔猪1100头,每头仔猪520元,总计价款57.2万元,每头仔猪不得少于6.3公斤,高于6.3公斤每公斤加价20元,2016年4月之前必须交付仔猪,并约定购买仔猪的全款在2016年2月25日之前由小勇汇入胡某的账户,胡某再支付赠田源公司。
2016年2月19日小勇按约汇款57.2万元,随后,杨某出具了以口头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收条》。
2016年3月底,小勇请求被告杨某交付仔猪,杨某称4月初交付。4月初,杨某以猪肉忽然涨价,仔猪也大幅度涨价为由,一再推脱。之后,小勇向来请求杨某交付仔猪,因仔猪价格不断上涨,杨某以自己的仔猪全售尽,索性拒绝执行合同义务,并拒绝赔偿损失。
因专业养殖具有光阴性、时令性,耽误一天就有很大损失,小勇称自己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2016年4月26日,带上从民间借贷的60万元加上从亲戚处借的25万元(总计85万元)从四川购买了1100头仔猪,由于杨某违约,致使自己实际损失达32.8万元。于是,小勇将田源公司和杨某告上法庭,判令两被告赔偿自己实际损失32.8万元。
交易受阻源于瘟疫来袭
11月2日,该案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方田源公司称,2016年3月下旬、4月初,在双方断定要交付仔猪时,猪场忽然发生了大面积疫情,最终损失了2200多头仔猪,这期间不适宜交付。小勇置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事实于不顾,在疫情期间向来强行请求立即交付仔猪,尽全是强人所难。
被告方杨某当庭答辩称,小勇所诉尽全与事实不符,不存在按交付预付款时的市场价定价销仔猪的事实。首先,随行就市是仔猪市场的交易照例,预付款的断定是按合同订立时市场上每头仔猪的单价断定的,由于仔猪市场在不同光阴单价变幻很大,所以市场上交易双方都是采取仔猪出栏时的市场价断定最后的交易价款,多退少补,而不是事先将交易价定死。
其次,双方从来没有约定过按交付预付款时的市场价,定购仔猪。原告诉求根本不是事实。被告方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归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兰州晚报 记者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