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三农助农2022-03-23 01:07:02未知

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10月26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心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通知》指出,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要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知道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正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存污染源,集中式污染管理设施,挪移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管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断定。

  《通知》强调,为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心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尽职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尽职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请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度。

  《通知》请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请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执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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