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该查处时不查处,该立案的不立案,导致90余吨疾病致死猪肉被销往省内外。这是不是构成渎职犯罪?记者今天从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获悉,该院提出抗诉的孔宪洪滥用职权、受贿案日前衢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孔宪洪有期徒刑各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孔宪洪原系衢州市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区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及畜产品安全监督科科长。2005年至2011年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某、傅某(另案处理)等人所送钱财2.1万余元。在负责疾病致死猪肉查处工作中,孔宪洪明知2人非法收购、销售疾病致死猪肉,却不履行职责,对他们的不法行为不予查处;而对查处的非法收购、销售疾病致死猪肉不法行为应予立案的,孔宪洪也不予立案处罚。
孔宪洪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赖某、傅某等人收购、销售疾病致死猪肉的不法行为得以长期继续,并致大量疾病致死猪肉被销往省内外,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12月19日,衢江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将孔宪洪提起公诉,法院于今年7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指控被告人孔宪洪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以受贿罪判处孔宪洪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一审宣判后,衢江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为由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近日,衢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