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提刑官相当于现在省级的公安厅长,检察长,法院院长,负责监察方面的厅长。大宋提刑官是正四品官。提刑官是宋代特有的职称,为“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是正四品官员。这个职位由朝廷选派,每三年一换。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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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即“提刑官”、提举常平公事。
据史书记载,宋慈在广东担任“提刑官”时,属吏多不奉法,有嫌疑犯被囚禁数年不能得到审理,限期加以审理,八个月裁决了二百多死刑犯,在巡查所辖的州县时,“雪冤禁暴”。宋慈断案重视获取物证和案情的推理,案情“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以“检验”(获取物证)乃“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栝”。宋慈所写的《洗冤集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辛弃疾在做湖南“提刑官”时,就平定了茶商的叛乱。所以“提刑官”的副手多为武臣,在出现规模较大的社会动荡时,甚至用“武臣”做“提刑”官。在刑狱、治安之外,宋代的“提刑官”有时还监督某些赋税的征收,或监督地方仓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