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养犬注意事项
一、城区禁养烈性犬
1、《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2、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
3、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4、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5、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管理制度。
二、“遛狗”可别掉“链”
1、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养犬人居住场所内饲养,不得占用楼顶、楼道等共有部分;
2、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拴养或者圈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
3、牵引带不得超过1.5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为犬只佩戴嘴套。
4、违反《条例》规定,将受到管理部门相应处罚。
三、遛狗区域需划定
1、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划定本居住区遛犬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
2、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