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备案。
1、在我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含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境外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
2、在我省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除外);
3、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在我省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
4、在我省登记的公益二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
(二)具备以下条件,并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人员备案。
1、在备案单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工作人员(含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车辆的司机);
2、备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合伙人等(证照上注明人员,不受社保缴纳限制);
以上企业单位登记注册须满3个月,人员户籍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