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超标电动车管理规定(赣州超标电动车管理规定细则)

地方特产2023-10-17 21:00:33佚名

赣州超标电动车管理规定(赣州超标电动车管理规定细则)

  根据赣州市人大制定的《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该规定明确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符合规定的电动车:

图源:赣州发布

  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标准

  0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0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0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0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05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

  0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电动摩托车标准

  01电动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

  分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1)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2)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轻便摩托车。

  02电动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

  分为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

  (1)电动两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

  (2)电动三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摩托车。

本文标签: ,摩托车  ,轻便  ,车速  ,两轮  ,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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