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赣州市人大制定的《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该规定明确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符合规定的电动车:
图源:赣州发布
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标准
0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0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0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0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05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
0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电动摩托车标准
01电动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
分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1)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2)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轻便摩托车。
02电动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
分为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
(1)电动两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
(2)电动三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