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前提等内容如下:
一、养犬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独户住所;
(四)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具有单位合法主体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四)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五)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
(六)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二、疫苗接种
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三、养犬证办理
(一)养犬人携带犬只并提交以下材料:
1、犬只来源证明,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3、犬只免疫证明,
4、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
(三)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
(四)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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