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切实减轻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11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适用于兰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保障。
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原有政策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