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咸阳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总体安排,咸阳市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安排如下:
一. 申报安排
1. 个人申报时间: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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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报方式:(1)参评人员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中级职称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注册,
(2)按照网页提示及要求上传电子参评材料。(所有业绩类成果必须是本人取得现任职称后获得)。
3. 逐级审核:(1)逐级审核时间截止2024年1月12日前完成。
(2)初级职称通过线下提交参评及认定材料,由个人所在单位报送纸质版。(市本级各单位将材料报送至市专业技术鉴定服务中心;县市区初级职称申报人员将材料报送至各县市区人社局)。
4. 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档案局按照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完成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结果在咸阳市人社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并办理电子证书。
二. 评审范围
1. 在咸阳市各级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现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申报。
2. 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三.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3.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4. 不具备档案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初次认定、评聘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或转换档案专业技术职务,需参加省级档案干部岗位培训。培训合格人员由省级档案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5. 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习。近5年以来,按照不少于晋升条件规定的现任职务任职年限时间,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学习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职称转换人员须提供当年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证明)。
6. 申报人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任现岗位年限未满5年的,以申报规定年限要求为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7. 申报人员需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岗位条件
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申报人数与空缺岗位数1:1的比例申报,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空缺岗位数以人社部门审核为准。
(三)评审条件
1. 管理员
①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②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③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④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 助理馆员
①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②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③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④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3. 馆员
①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②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③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
④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⑤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四)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馆员职务者,需提交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下列代表性成果或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篇):
1.作为独立完成人或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2.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编制过市级及以上行业技术规范,并已颁布实施。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3.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4.作为参与人承担过省(部)级科研攻关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5.作为参与人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6.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期刊应具有CN刊号,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综合期刊、非学术期刊不予认可)上发表的档案专业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1500字)。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近5年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含1次)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不足5年的为参加工作以来);
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3.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申报人通过提供弄虚作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在全市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系列职称。
四. 有关事项说明
(一)职称资格确认
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市的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职称确认工作要求和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进行确认。
(二)职称资格转换
已评专业技术职务的非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转换到该系列的,须在该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按照职称转换工作要求和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转换评审。职称资格转换人员须通过系统报名参加评审。
(三)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次认定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52号)相关规定,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任初、中级职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评审。
职称认定通过线下提交材料,由个人所在单位报送纸质版。(市本级各单位将材料报送至市专业技术鉴定服务中心;县市区职称认定人员将材料报送至各县市区人社局)。
已认定初级职称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得再次申请认定中级职称。职称认定仅限一次。
(四)评审政策倾斜
1.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47号)执行。
2.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考核认定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40号)执行。
3.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关于乡村振兴人才职称晋升支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34号)执行。
4.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注重考察援派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学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要求。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援派期为3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申报高一级职称。
(五)年限及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资格年限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参评论文、科研项目等发表、完成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20日。
(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防止申报中“挂靠”行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人需提供与申报条件中工作年限相应时间的劳动合同及2023年1—10月份社保缴纳凭证(验证时间须为2023年12月),上传至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任现职以来工作情况证明材料”项目。
(七)证书打印
本次评审实行电子化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通过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可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试运行)——个人服务——快速链接——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管理系统栏目,自行查询或打印本人资格证书。
五. 有关要求
(一)请申报、审核单位认真学习《咸阳市2023年度申报档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网上申报系统填报说明》(附件1),按照《说明》规范进行操作,以免耽误正常申报进程。
(二)各申报、审核单位在上报评审文件时,应对申报人员身份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申报人员信息准确,详实。对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评审资格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在全市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系列职称评审。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报部门将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原申报渠道退回,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参评人员在审核意见规定时限内,集中一次补充完善材料重新提交。在规定时限结束后,未收到重新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重新补充提交材料后,经审核仍不符合条件的,按审核不通过处理,不再退回补充或完善材料。
(四)请各申报、审核单位按时完成申报、审核、上传等工作,上传时间截止到2024年1月12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申报档案系列中级职称人员均须参加专业能力答辩。未参加答辩人员视为放弃评审。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中、初级职称评审费分别为200、100元/人。具体缴费形式、时间另行通知。
市人社局联系电话:029-33210252
市档案局联系电话:029-33362412
资料报送:市专业技术鉴定服务中心 029-33555988
(咸阳市秦都区玉泉东路5号劳动大楼西四楼)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029—85211087、029—822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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