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待遇:
(一)在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享受500元门诊统筹待遇。
(二)可申报冠心病、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等28种门诊慢性病、12种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待遇。
(三)普通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可享受“两病”待遇,在“两病”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5%、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四)住院时,在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经转诊备案到市外住院就医的,按照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级别相应下调5%,未经转诊备案自行到市外住院就医的,按照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级别相应下调10%。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000元,年度累计支付一次,支付标准实行分段支付,2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年度无封顶线,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性保障政策,起付标准为6000元,对应比例上调5%。对参保居民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个人起付标准以内费用、医保三项目录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三项目录及医用耗材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合规医疗费用。
异地急转诊及未按规定转诊的,个人自付比例和起付标准提高部分的费用、医用耗材限额以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价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