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6日, 《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为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减少城市污染,保证我市城市公共安全,制止和杜绝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根据《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严禁以下事件发生: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严禁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放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特产2023-01-13 19:05:46佚名
2014年8月6日, 《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为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减少城市污染,保证我市城市公共安全,制止和杜绝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根据《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严禁以下事件发生: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严禁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放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