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市区民用自来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扬价工[2015]137号)文件精神,市区居民用自来水阶梯水价实施标准如下:
1、民用自来水基本价格仍执行1.70元/立方米,即到户价3.0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10元/立方米);
2、阶梯年用水量及价格:居民用户按4人为基本户(不足4人按4人计算),
第一级水量192立方米/户(含)以下,
第二级水量193-288立方米/户(含),
第三级为288立方米/户以上。
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1.5:3的比例,对应基本水价分别为1.7元/立方米、2.55元/立方米、5.1元/立方米,按年度用水量超额累进分级计算。
3、超过4人以上的居民户,凭户口簿(所住地与户籍地一致)或所处街道(居委会、派出所)盖章证明,经水务公司确认后,每超过1人增加用量48立方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