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审批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外国人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外国人持普通签证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延期、换发和补发。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 需要 电子版 | ||
1 |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 是 | 1 | 是 | |||
2 | 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是 | 1 | 否 | |||
3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4 | 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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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
办理期限 | 7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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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办理电话 | (0537)2960153 | 监督投诉 电话 | (0537)3239995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