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核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增领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流程
1、失业人员如果符合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手续;
2、出示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审查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4、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由指定银行按月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领失业人员,于申领次月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