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动车转让的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或在外省、市、自治区登记的机动车申请转入本市的;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或申请到外省、市、自治区登记的;
(三)申请将外省、市、自治区登记的机动车转入本市的,应符合本市环保规定;
(四)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
(五)申请小、微载客汽车转让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须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属于离婚析产或将名下小、微载客汽车转让给父母、子女的,须经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条件符合规定并出具《京牌小客车变更或转移登记资格申请表》;
(六)申请京B号牌摩托车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需在本市城六区以外的其他区;
(七)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需为单位;
(八)用于二手车待销售申请转让登记的企业需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备案企业范围内,并取得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
(九)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二手车带销售转让登记除外)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十)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十一)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十二)交验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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