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境外所得怎么办理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注:如果自己被派往的单位不是中方机构或者中方机构没有为您预扣税款,那自己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的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被派往国家和地区,以及境外工作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和缴税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