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
1.禁止销售无厂址、无合格证、无安全标识的产品;
2.禁止销售A、B级烟花爆竹产品及拉炮、摔炮、多响(含双响)、花中带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
3.禁止销售单支装药40克及以上的烟花爆竹;
4.禁止销售含氯酸钾的产品;
5.相关部门禁止燃放的其他烟花爆竹。
对在执法过程中威胁、辱骂、阻挠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的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济宁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有关规定
(一)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过50箱,且烟花爆竹总药量不得超过50kg,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产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米,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
(二)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必须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规定的条幅,张贴“严禁烟火”、“禁止吸烟” 等标语。禁止在销售现场(试)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购买烟花爆竹时必须熄火,严禁使用取暖煤炉、电暖器等明火设施。严禁零售网点在商住混合楼、居民楼、储藏室、车库等储存用于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网点的销售和储存场所泄露的少量药物,要用湿拖布及时清理,严禁用扫帚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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