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公民户口登记的其他项目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变更申请。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十七 条户口登记的内容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变更人身份证
3、变更人户口簿
4、变更人结婚证或离婚证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及时间
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 下午13时至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