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当年到县域外稳定就业 3个月(含 3个月)以上的雄县户籍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标注风险消除户除外 )。
二、补助标准
每年对跨区域外出务工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每年仅可享受一次。(7月已经享受的不能再次申请)补助标准为:
1.河北省省域外务工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 500 元;
2.雄安新区域外、河北省域内务工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 300 元;
3.县域外、雄安新区域内务工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 200 元。
三、补助程序
一次性交通补助每年7月和10月分两次集中办理,逾期尚有遗漏的,次年2月底前补办。采取 “村统计、乡复核、县直补”的方式落实。
1.村统计。
集中办理期内,由村级组织负责对外出务工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进行统计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补助对象,并对拟补助人员名单、务工地、起始时间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 ,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于10月31日前将 《××年度××村一次性交通补助汇总表》、公示照片加盖公章后报乡 (镇)政府。
2.乡复核。
乡镇政府收到村级 《汇总表》后,采取适当方式对村级履行程序、公示情况等进行复核,并随机抽查部分拟补贴对象,抽查无异议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在乡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形成 《××年度××乡镇一次性交通补助汇总表》和公示照片,加盖公章后于11月10日前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乡村振兴局。
3.县直补。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通过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身份信息进行审核。资金拨付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补助对象本人社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