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对象
在我市城镇地区企事业单位或个体营业场所聘用就业,或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的,凭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没有学历或职业技术等级限制),或工商营业执照,可在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办理迁入落户,本人、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均可落户,随迁父母及子女没有年龄或职业限制。
在我市没有固定住所的,可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地所属社区集体户。
申报材料
1.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我市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5.随迁子女或父母在原户内未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6.随迁配偶在原户内未体现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等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7.迁入入户的需提供拟迁入家庭户《居民户口簿》及可证明与户主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迁入立户的需提供拟立户房屋产权证明。
申报地址
1、申报人可到拟落户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或户籍大厅;
2、咨询电话:0459-12345,联系电话:0459-6363365 0459-698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