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房规则
(一)现场选房需由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办理,选定房源并签字确认后不得更改。申请人因疾病、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的,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委托他人代为选房,选房结果视为本人意愿。
(二)因场地有限,选房家庭最多可以2人到选房现场,其中1人可进入选房区,选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三)每个选房家庭当场叫号三次,未到现场或到场未选房的视为过号,由下一个家庭选房。过号或超过5分钟选房时限的家庭,可在当场其他家庭选房后按顺序号选房,或在选房当日至选房期结束前按顺序号参与选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终止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1)已接到选房通知,但未在规定期限参加现场选房的;
(2)通过公告、电话联系、居委会告知等方式,仍无法取得联系而未参加选房的;
(3)已经签定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
(五)如因保障家庭户籍(指申请人)、人口、婚姻、资产、房产、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动未及时申报影响选房结果的,所选房源作废封存,经核查仍符合条件的,待其他家庭选房后安排再次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