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纳入乡村振兴局监测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均是医疗救助的对象,
对不同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进行分类救助,具体如下:
(1)对特困人员,按 100%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2)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 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5 万元;
(3)对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年度累计超过九江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 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 万元;
(4)对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年度累计超过九江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 5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