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前往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登记信息,签字盖章。
2、携带证明前往居住地所在公安局,签字盖章;
3、携带1及2证明和相关材料,前往区政务中心办理即可。
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30个日内重新申请登记。逾期未年检的,注销《养犬登记证》。
温馨提示:
1、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2、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