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委人才办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租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租住资格,由营运公司收回所租住房:
(1)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2)累计2个月及以上拖欠租金、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的,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3)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
(4)承租人由单位、个人或其他方法解决了城区住房的,不符合上文第三条规定的;
(5)调离本县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3个月内未在本县重新就业的;
(6)租赁协议到期提出续租申请但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7)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的;
(8)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9)其他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2.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须提前1个月按申请租住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县委人才办同意后续签租住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10天内应当及时腾退人才公寓。
3.县委人才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退出程序。承租人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退出申请。承租人至少于退租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营运公司初审后报县委人才办。
(2)解除合同。营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
(3)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待财产清点无误后移交给营运公司。
(4)结算。营运公司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承租人应当退出、腾退人才公寓而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营运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自通知送达承租人时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