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同等奖项以上获得者;国家发明专利获得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获奖证书或国家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3.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 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
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
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
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