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工工伤后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通俗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分为十个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职工是否都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也就是说,只有当职工因工致残、影响劳动能力时,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则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只有评定了伤残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相关领域的专家确定的鉴定意见作出的。
对初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再次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