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2023年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措施
一、实施对象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
1.省内购买且在临高县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团体、企业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2.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购买并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
1. 在临高县内注册登记,并在临高县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且所售新 能源汽车销售额在该企业财务报表中体现的汽车销售企业。
2. 售出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在临高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3.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销售并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
二、奖励标准及总量
(一)新能源汽车所有人
针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每辆车奖励人民币4000元。
(二)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针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每销售一辆新能源汽车给予销售企业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奖励总量
奖励总量为360辆,以2023年度上牌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四、申报日期、申报材料
(一)申请日期
符合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申报具体时间为 2024年1月1日—2024年2月29日。
(二)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需在限定期限内、提交到县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提交,并携带原件现场查验后归还。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申报材料如下(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
(1)个人用户申报所需材料
身份证、车辆购销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能源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银行账户信息、《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 资金申请书》、车辆彩照(有新能源绿色车牌),以及县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销售企业申报所需要材料
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新能源汽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证书、企业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县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注意事项(一)县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专用通道,确保全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
(三)汽车销售企业要把产品销售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严禁汽车销售企业多开、虚开、伪造汽车销售发票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行为,针对该行为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奖励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四)申报人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电式车辆包括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每辆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可申报一次综合奖励。
(六)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综合奖励。
(七)因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对于上牌时间晚于其他申报人,已超出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的申报人,无法享受综合奖励。
(八)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团体、企业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九)在临高城市更新中的拆迁户购置新能源汽车获得奖励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
(十)本《措施》由县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