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标准、住宅改营业用房及超高收费标准
1. 锅炉、热电联产供热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余热水供热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
2.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的,按上述供热价格加收20%。
3.室内净高超过3米的,每超过0.3米加收10%(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及办公楼除外)。
4.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等单位热费,按居民用户供热价格收取。
二、阁楼收费标准
1.阁楼安装采暖设施,阁楼面积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或合同面积为准),按建筑面积收费;
2.阁楼面积不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2.2米层高的水平投影面积收费。
3.阁楼未安装采暖设施,阁楼与下面房间完全通透的,按下面房间面积超高收费;
4.阁楼完全封闭的,暂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