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异地就医报销标准
1,通过镇江市负责办理转诊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5%后,再按镇江市的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2,没有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镇江市的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3,参保人员因患《镇江市医疗保障局镇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增加参保人员转镇江市外就诊特殊诊疗项目的通知》规定的特殊诊疗项目,到外地就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5%后,按镇江市的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4,参保人员因治疗部分精神疾病、终末期肾病、癌症等特殊疾病(非规定的特殊诊疗项目),享受在外地就诊的特殊疾病报销待遇;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5%,未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后,按镇江市规定的门诊特殊病医保待遇报销。
5,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区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应享受与本市就医同等待遇。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报销主要有几种方式?
(1)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适用于:
① 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在本人备案的就医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 未备案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急诊就医的医疗费用;
③ 出院结算前补办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医疗费用;
④ 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医疗费用。
(2)跨省异地就医回参保地进行手工报销,适用于:
① 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因故无法直接结算的;
② 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