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2.委托代理人证明;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经签字或加盖公章的许可证明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或签字。
办理流程
(一)、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提交验照材料。
(三)、验照材料受理、办理:
1、个体工商户验照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验照。
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再申报验照。
3、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4、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进行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验照;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5、凡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
对提交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
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或辖区工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