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 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关于待遇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应已连续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2年,并处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待遇申请条件:
(一)未参加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
( 二)已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三)申请待遇时,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四)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
(四)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未满6个月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的。